贵州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发表时间:2023-11-21 20:58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1.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不断完善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分行业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实施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有关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用。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编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各市(州)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并严格实施,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 3.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开展化工园区认定。严格执行国家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省内煤化工、磷化工和特色化工等先进化工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4.严格安全准入。按照《贵州省现代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我省磷化工、煤化工、特色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建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各部门依据职责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条件,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 5.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制度。强化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完善燃气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贵阳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成都铁路局集团贵阳铁路办事处、民航贵州监管局) 6.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合理规划布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7.强化法治措施。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成都铁路局集团贵阳铁路办事处) 8.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职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未履职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意见》中列举的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从严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贵阳海关、成都铁路局集团贵阳铁路办事处、民航贵州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 9.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应急厅、贵阳海关) (四)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10.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按照《全省化工产业科技创新规划》,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推进化工安全技术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对各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应用。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 1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意见》要求的相关资格方能上岗。危险化学品重点县所在市(州)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 12.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强危险化学品专家库建设,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完善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专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规范和管理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贵州银保监局) 13.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加强消防综合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特勤队建设;加强息烽、福泉两个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依托相关企业加强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化工产业发展需要,分区域依托大型化工企业规划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厅)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14.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安全管控范围。制定《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行业部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按《意见》规定承担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 15.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应急厅) 16.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明确资格标准,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按实际需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并按规定开展培训。各市(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必须配备专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有关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相关专业学历或三年以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经验。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头重复执法。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应急厅、省国资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安委会负责组织《意见》的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各项工作责任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导工作,适时组织对《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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